扣缴义务人

更新时间:2024-04-10 13:45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责任主体规定为: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这些义务与责任规定主要有: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五)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六)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否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八)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殊情形下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此,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指定扣缴义务人实质上是加支付人以义务,增加其负担。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管,《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相关词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抵扣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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