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4 03:32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是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扬州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服务。
1983年3月起设立办公室,1983年7月起设立工作委员会。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大工作的开展,办事机构不断健全,人员编制也逐步增加。
1983年7月1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政治法律、教科文卫、城乡建设、财政经济4个委员会。
1984年10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政治法律、教科文卫、城乡建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分别改名为法制、教科文卫、城乡建设、工交财贸工作委员会,并决定设立农村工作委员会。
1989年5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增设内务工作委员会。
1993年2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将内务工作委员会政经济委员会改名为财经城建委员会,将内务工作委员会改名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增设研究室。
1998年3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将法制工作委员会改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1999年8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增设民宗侨台工作委员会,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2004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增设预算审查委员会,与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2007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2015年5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设立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11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单独设立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经济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等各项职权。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处理具体工作。
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产物。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也陆续仿照全国人大的作法开始设立专门委员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正式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忠盛
副主任委员:刘柏、于力、周蕾(女)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马新阳、王小迎(女)、闵爱革(女)、张一军、鲍革
主任委员:范天恩
副主任委员:王华平、吴焱新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王东升、刘付喜、李伟、陆云峰、周祥东、凌卫东、陶诚、詹惜文、戴又有
主任委员:杨正福
副主任委员:阚肖虹、张媛媛(女)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卜春华(女)、田醒民、吕锦友、朱静(女)、陈文凯、凌红妹(女)
主任委员:沙志芳
副主任委员:毕刚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马宁(女)、朱敏、张建军、陈勃、陈冬青、郑翔(女)、颜安明(女)
主任:王玉军
副主任:陈曦、吕天龙、张敬武
主任:罗庆久
副主任:殷荣
主任:阚肖虹
副主任:朱正明、张媛媛
主任:王华平
主任:阚成法
副主任:王平
主任:沈宏跃
副主任:江晓昀
主任:刘焕琴
副主任:周蕾、陈军
主任:孙玉培
调研员:许金荣
副主任:陈国祥、平大春
主任:许明
副主任:郑国华、王元平
主任:刘柏
副主任:于力
主任:吴焱新
副主任:王薇
(37人,1983年5月14日选出)
主任:蒋桂同
副主任:周兴、夏达、史成仁、锁国良、钱承芳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乐昌、刁三九(女)、王龙、王平康、王伟勋、王鹤皋、韦开祥、卢蕴(女)、卢惠轩、庄菊生、孙佩藩、李剑青、杨风、吴鸿荪、张志粹、陈永明、陈秋华(女)、陈道元、卓越、茅於恭、赵玉文、赵柏生、赵醒吾、高刚群、黄应韶、常静(女)、蒋永平、蓝万隆、潘慕如、潘觐缋、戴汉庭
(41人,1988年1月10日选出)
主任:黄书祥
副主任:汤国飞、锁国良、贾彬、朱泽民
秘书长:丁让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刁三九(女)、王斌、王挹清、王毅之、史挥、兰敦华、成志芳、朱孝锡、乔休贵、刘孝若、刘健农、孙金绶、严忆、严浴真、杨麟、汪农观、张网女(女)、张廷锟、陆丕文、陈厚琇(女)、陈春霞、邵承组、赵九龄、胡生、积成、施积成、姜时望、姜宝贻、顾进国、顾黄初、高瑛(女)、陶定新、曹生林、蒋永平、程平、管承亮
(43人,1993年3月19日选出)
主任:姜永荣
副主任:贾彬、吴孟镛、顾黄初、陆余文、李良元
秘书长:吴德林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丁让、刁三九(女)、王大庆、王加木、王成坤、王荣平、王盘生、卢辉民、申余锡、兰敦华、成志芳、朱孝锡、刘健农、李汝芳、李厚尧、杨麟、肖咸宁、汪农观、张士昭、张邦藩、张网女(女)、张晓雁、陈志明(女)、陈厚琇(女)、邵道生、姜时望、速世昌、徐益民、徐琪、殷复、高瑛(女)、谈阿荣、董平、程裕民、潘继仁、薛沧
(37人,1998年1月22日选出)
主任:吉宜才
副主任:薛庆仁、朱克昌、魏芝田、张阶平、顾黄初、李良元、吴德林
秘书长:宗有刚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刁三九(女)、王方松、王加木、王慧群(女)、卢辉民、申余锡、冯正初、任明发、李厚尧、吴献中、沈怡文、宋家定、张士昭、张怀德、张洪泉、陈立增、陈厚琇(女)、林正玉、周天福、周晓晴(女)、孟德业、徐琪、殷复、高士娟(女)、高圣华、谈阿荣、韩国平、程顺和
(37人,2003年1月23日选出)
主任:孙志军
副主任:李体明、马家鼎、朱泽民、张阶平、潘湘玉、刘秀梵、李福康
秘书长:宗有刚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丁建民(女)、刁三九(女)、王根宝、王慧群(女)、毛奇、田进生、申余锡、冯正初、刘世奇、祁跃辉、李济泰、邹家华、沈运潮、沈怡文、宋家定、张士昭、张日才、张洪泉、张耀武、陈国忠、周信桂、高士娟(女)、谈阿荣、谈振华、韩国平、董雷、蔡传仁、薛春梅(女)
(41人,2008年1月14日选出)
主任:季建业
副主任:桑光裕(女)、孙永如、李福康、高瑞芹、王康华
秘书长:宗有刚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丁建民(女)、王旭、王璘(女)、王松林、王根宝、毛奇、冯正初、任新林、祁跃辉、孙建成、孙振华、杨敏(女)、李士清、李济泰、何卫东、邹家华、宋建国、张天宇、张日才、张仁田、张立坤、张震宇、陈志宏、陈明敏(女)、陈绍棣、邰晓霞(女)、郑陆骍、徐卫东、董雷、程晓曦、蒯建敏、臧民、阚成法、薛春梅(女)
(41人,2012年6月30日选出)
主任:谢正义
副主任:陈卫庆、孙永如、纪春明、王玉新、王敏(女)
秘书长:林正玉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丁建民(女)、王旭、王志海、冯正初、朱宏翔、乔龙山、刘星驰、许金荣、许建树、孙岩、孙玉培、孙建成、孙振华、杨敏(女)、杨学华、何广陵、余海鹏、沈宏跃、张天宇、张长金(女)、张仁田、张立坤、张安龙、陈志宏、陈绍棣、范耘、周明龙、单启宁、徐道亮、唐文波、梁勤(女)、阚成法、颜安明(女)、薛春梅(女)
(41人,2017年2月27日选出)
主任:谢正义
副主任:孔令俊、朱妍(女)、沙志芳、范天恩、杨正福
秘书长:林正玉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马宁(女)、王华平、毕刚、朱元豪、乔龙山、仲生、仲子午、刘柏、刘洁(女)、刘晓英(女)、刘焕琴(女)、许金荣、孙玉培、李明安、杨敏(女)、吴效安、吴焱新、沈宏跃、陈惠、陈玉琴(女)、陈志宏、罗庆久、周蕾(女)、郦斌、顾元周、顾毓宏、徐龙、徐道亮、郭鹏驰、梁勤(女)、曾祥华(女)、阚成法、阚肖虹、颜安明(女)
孔令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陈锴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韩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沙志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范天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蒋爱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徐祥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刘晓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