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登记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28 17:29

承印登记制度,印刷业经营者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印刷登记簿》(包括《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然后,印刷业经营者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制度。

法律规范

承印登记制度

【注音】chéngyìndēngjìzhìdù

根据200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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