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充法

更新时间:2022-01-11 23:22

投充是指清朝入关后强占京畿一带百姓土地并迫使奴役失去土地的百姓,学者纪连海阎崇年称之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

投充法的提出

投充法是圈地的后续,由于直隶畿辅地区大量土地被圈占,必须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顺治二年(1645年)春,摄政王多尔衮颁布投充法,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役垦,成为近似佃农欧洲农奴性质的农户。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了旗兵强逼“满洲威逼投充”的情况。顺治二年四月,朝廷发现此情形后上谕:“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并申斥违法的投充、强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问题,于是产生了逃人法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会动乱,以致上谕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缔违法旗人。康熙帝亲政后下诏禁止圈地投充、裁撤督捕衙门。

历史评价

满清为了在中国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惜开历史倒车,这样野蛮黑暗的压迫激起人民的反抗。已经成为满隶的众多农民不能忍受如此无耻血腥的压迫,自杀逃亡的现象不断发生。康熙也不得不自供说:“朕见旗下仆婢,往往轻生,投河自缢,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先时,满洲往往轻毙其家人,朕乃立为差等之罚,今此风则少息矣”。奴隶主杀他的奴隶,只要受“差等之罚”就可以了,而所谓的差等之罚,实际上只不过是增加一些赋役罢了,大多也是走走过场,或者由百姓代为埋单,最後还是由百姓来承担他们犯下的罪恶,而即使是这样的惩罚,也不是满酋良心发现,而仅仅是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已。

由於大量逃人,使满清统治者感到危机,认为奴隶逃亡将首先损害批颊人的利益,批颊人又是清立国和维护罪恶统治的基础,於是制订出逃人法。其具体内容是: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的,各鞭一百,流徙边远”。用白话说就是逃跑的奴隶只给予轻量的处罚,而窝藏的人则要毫无回旋的予以抄灭,甚至株连乡邻。以严厉惩罚“窝主”为侧重点的逃人法不惜株连众多,引发公愤,也要保障其八固山统治集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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