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公司

更新时间:2022-04-19 15:26

投资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投资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公司特点

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与兼并活动不同的若干特点:

1.它不需要100%地收购被控企业的股权,甚至不需收购半数股权就能实现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并企业当局和经过艰苦的谈判,只是通过购买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购买,因此,实现控制手段最简单;

3.投资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个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同控股公司在经济责任上是完全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业的风险责任不会相互转嫁。

5.由于投资控股公司中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报纳税,所以存在双重纳税的可能。

此外,投资控股公司在组织上也较兼并公司松散。

从公司法的角度讲,第一我国公司法没有投资公司的这样一个概念,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所以,单从公司的分类上来说,不存在投资公司这样的一个类别。

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控股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

历史发展

跨国公司(主要是世界 500 强企业)在中国市场经过了三个阶段:出口产品、技术许可

和创建合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跨国公司在中国的R&D 投资几乎没有,这方面的投资开始

于合资企业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立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在 80 年代并没有显著的增

长,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打消了跨国公司的顾虑,此后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大规模兴办合

资或独资企业,努力实现生产和销售的当地化。此时,一些合资企业内部开始设立技术开发

部门,主要进行产品本地化工作,消化母公司的相关技术。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增加,在华业务迅速膨胀,跨国公司纷纷要求成立投资性控股

公司,以便对在华企业和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中国政府及时满足了这一要求。1994 年 5 月,

日本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成为第一家获批准设立的投资性控股公司。其后,世界

知名跨国公司纷纷在华设立投资性控股公司:

1994 年 10 月,日立(中国)有限公司在京成立;

1994 年 10 月,松下(中国)有限公司在京成立;

1994 年 10 月 21 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京成立;1995 年,富士通(中国)有

限公司在京成立;1995 年,摩托罗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京成立;1995 年,IBM(中国)

有限公司在京成立;

1996 年 10 月,朗讯(中国)有限公司在京成立;……

这些控股公司通过将其在华企业的股份转让给控股公司,把分散的单个企业统一为一个

集团,实现资金、人员、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达到投资管理本

地化的目的。因此有人说,跨国公司在中国从此有了“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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