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

更新时间:2024-05-02 00:19

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是指企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时所取得的款项少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所得税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

①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③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3)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投资所得明细表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时:

一、《明细表》第4列第10行“股权投资(小计)”与第10列项下各项股权投资的正数之和,填入《明细表》补充资料第2项“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同时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

二、《明细表》第10列项下各项股权投资的负数之和大于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分别填入《明细表》补充资料第3项“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和第 4项“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同时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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