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反蒋协定

更新时间:2023-10-20 19:36

抗日反蒋协定是1933年10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及工农红军与福建政府及十九路军签订的抗日反蒋协定。1933年11月,十九路军将领蒋光鼎、蔡廷锴等联合国民党内李济深、陈友仁和第三党领袖黄琪翔等反蒋势力,发动福建事变。20日,中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发表《人民权利宣言》。

订立协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及工农红军与福建政府及十九路军双方为挽救中国民族之垂亡,反对帝国主义殖民地化中国之阴谋,并实现苏维埃政府及红军屡次宣言,准备进行反日反蒋的军事同盟,因此,订立初步协定条件。

主要内容

一、双方立即停止军事行动,暂时划定军事疆界线(如附件)在该线不得驻扎主力军队。同时十九路军必须运用各种方式排除或消灭存在福建与苏区接壤地间妨碍贯彻该协定之一切障碍势力。   二、双方恢复输出输入之商品贸易,并采取互助合作原则。   三、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方面,立即释放在福建各牢狱中政治犯。   四、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方面,赞同福建省内革命的一切组织之活动(各民众抗日反帝团体及革命民众一切武装组织,并允许出版、言论、结社、集会、罢工之自由)。   五、在初步协定签订后,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即按据本协定的原则发表反蒋宣言,并立即进行反日反蒋军事行动之准备。   六、初步协定签订后,双方全权代表互由双方签发护照通行证,双方负保护安全之责。   七、双方人员有必要往来时,由各驻代表互由双方政府负责保护该代表等人员之一切安全。   八、本协定在福建及十九路军方面反日反蒋军事布置未完成前,双方对于协定交涉应严守秘密,协定之公布须得双方之同意。   九、在完成上述条件后,双方应于最短期间另定反日反蒋共同作战协定。   十、双方贸易关系应依互助互惠之原则另定商业条约。   十一、本协定在双方全权代表签订草约后即发生效力。正式协定共计两份经双方政府及十九路军正式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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