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帛

更新时间:2020-07-13 21:16

南宋初﹐在和买演变为定额税的同时﹐又将夏税与和买绢帛之类折纳钱币。广西路在北宋时已将夏税麻布改纳折布钱﹐南宋时又加重税额。川峡四路有两川(成都府路﹑潼川府路)畸零绢估钱﹑四川激赏绢(后利州路与夔州路减免﹐则称两川激赏绢)﹑两川绵估钱﹑西川(成都府路)布估钱﹐则将绢﹑绵﹑麻布等折铁钱与纸币钱引输纳。在江南﹑两浙等路﹐则有东南折帛钱。最初在建炎三年(1129)﹐规定两浙路全部上供紬绢﹐每匹折钱二贯。后又按夏税﹑和买紬绢一半折钱的比例﹐推广于各路。

南宋折纳绢帛的一项重赋。

南宋东南各路各个时期的折帛比例不尽相同﹐如宋孝宗赵 时曾规定紬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而各地官吏又往往不按规定比例征收折帛钱。东南折帛钱额最高曾达每匹十贯以上﹐绍兴十七年(1147)﹐规定两浙路夏税紬绢每匹折钱七贯﹐和买紬绢每匹六贯五百文﹐绵每两四百文﹐江南路紬绢每匹六贯﹐绵每两三百文。宋孝宗时﹐规定东南折帛钱以铜钱﹑东南会子中半输纳﹐南宋晚期﹐又改为以铜钱﹑关子中半输纳。在某些地区﹐官吏还迫令百姓折银输纳。据绍兴后期统计﹐东南折帛钱收入达六百万贯左右﹐为南宋极其沉重的一项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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