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1 13:03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折旧赔偿”条例被称为“霸王条款”,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就是说他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0元。周定海认为明显不合理,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周定海败诉。
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高保低赔”是潜规则
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
登录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陈欣对央视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又说不赔,不能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