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1 13:04
《折狱龟鉴》是宋代法学家郑克撰著的一部法学著作,成书于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
《折狱龟鉴》系统总结了前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判决和平反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主要分释冤、鞫情、议罪、省过、惩恶、察奸、核奸、察贼等20门,辑录了上自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政和年间有关平反冤案巧妙断案的案例故事270余条390余事,并以按语的形式对其中大部分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考辨。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理论和实践快速发展的一个历史时期,当时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和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再加上司法上的黑暗和混乱,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郑克撰写了《折狱龟鉴》,体现了他希望改变司法混乱现状的愿望,既响应了统治者宽刑法的号召,又反映了时代的必然要求。
据宋末元初时人刘埙所著《隐居通议》记载,宋高宗绍兴三年,即公元1133年,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郑克于是以五代和凝、和蠓父子所著的《疑狱集》为基础,分类增广,如按语中补录了宋徽宗大观、政和年间的故事,又附以论断,撰成《折狱龟鉴》一书,为断狱者提供借鉴。
全书分为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罪、察奸、核奸、摘奸、察匿、证匿、钩匿、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二十门。清朝四库全书将上述二十门归入八卷。
卷一为释冤上。郑克认为人们遭受冤枉,大多是起因于案情是非难辨,而判案的官吏又不能细查慎处,便躁怒地滥施威刑,结果导致无辜蒙冤。他反对刑讯逼供,认为执法官的明察可以释冤,古人核查案件办法极多,卜筮之言,奇怪异常之事,都要竭尽心力进行分析。核查案情的方法,大概有三种,一是察色,一是察辞,一是察情,如果犯罪事状稍有可疑,不应急忙地信以为实,长期拘押,为之伸理,从道理上讲也是应该的。执法官用诈谋钩取隐情,用以验证诬告,目的是为了平反冤狱,亦是可行的。执法官哀怜无辜,细查慎处,合乎《周易》所说“议狱缓死”之义,所以能捕获真正贼犯。君子所贵者,不在于核查奸伪,而在于平反冤狱。最后郑克发出“若非军侯受财不诘,则此狱岂难辨乎?惟上下相蒙,不以狱事为事,故莫之辨耳广”的感叹。
卷二为释冤下,郑克揭示了负责巡捕的吏人,有时放纵盗贼,却逮捕无辜的平民作替罪羊,平反昭雪全要靠官吏能否明察。他对掌管刑狱者提出规劝,滥杀好人,枉死无辜平民,都是由于官吏们不仔细谨慎地追赃索证,而急于结案造成的。只凭赃证,不觉情理,赃据有时不是真赃,证据有时不是实证,只有根据情理加以辨查,然后才不至于冤枉无辜。法官考察案情,假如怀疑其中有冤,即便囚犯并无冤词,也不可以急忙判决的见解。他主张审理案件要徐缓,戒在严酷急躁,大凡辨查案情,或根据神气相貌,或据情理,或据事迹,这三条都足以判知犯人是否含冤。他反对吏人肆意进行拷打,使无辜平民含冤而死,作为主管刑狱之官的鉴戒。情理与证据并用,能够辨清冤情。人们诉冤,最怕受到压抑阻塞。疯子和哑巴都是为人所忽略和鄙弃的,他们有了冤枉,不能伸理,也很可怜。
卷三为辨诬和鞫情。郑克说明了一个道理:一定之理虽是一定不变的,事情却有偶然巧合,固执着理去处理事情,有时也行不通,结果精通事理之人反被晓畅事故之人嘲笑。只有如滚珠那样滚动不滞,像镜子那样映照难欺,才能事理兼明,从而情状必得。他指出辨明诬陷的方法是见闻广博,观察深刻,不被欺惑。诬陷本身并不难辨明,但有时迫于威势不敢去查清,这种案件就只有见义勇为的人才能处理了。智慧不足,就会有所迷惑,从而对难查的诬陷就不能辨明;勇气不足,就会有所畏怯,从而对易查的诬陷不敢去查辨。仔细耐心地进行审讯,案问他们所抵赖的,揭明他们所隐瞒的,使他们理屈词穷,真情暴露,势必自动屈服,这样就用不着严刑拷打了。审讯案件的方法,或是先根据犯人的面色进行考察,或是先根据犯人的供辞进行考察,确知他们不属于负冤被诬之后,再检验事实,验证实物,仔细耐心地进行审讯,这样就没有查不清的真情了。审查案情的方法,有正,有诈。只要方法精熟,案情一定能够查明。那些专靠严刑拷问的人,乃是没有办法的人。
卷四为议罪和宥过。郑克讲出这样一个道理:同是冤痛之情,有的得到伸理,有的却被抑屈,这里面有着当时的具体环境与具体条件。封建法律是根据封建伦理精神来具体执行的。执法要公平,以为天下示范。设身处地去评议事物就是实,舍弃现象去探求真情就是真,二者相合,就是追求真实。他主张正确使用法律类推原则,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
卷五为惩恶和察奸两门。郑克认为惩治奸恶乃是减少诉讼的方法。宥过门纪载的事情,有的是在法律之中加以取舍。惩恶门记载的事情,有的是在法律之外加以诛戳。二者之所以不同于议罪门,就在于议罪门记载的事情,其处罚和决断都有所依据,或轻或重没有不符合法律的。他主张君子惩治奸恶,不必都在法外进行诛戳。折狱龟鉴之为书,以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罪、声明、矜谨八篇为正,而关于奸、匿、盗、贼的十二篇只是作为惩罪的例子。古人惩治这四种罪恶,以严明为主,以矜谨为辅。
卷六有核奸,极奸、察匿、证匿四门。郑克用一系列故事说明这一个道理:揭发奸伪,钩取隐匿的方法,都和审查案情的方法相同,但必须使用诈谋之术。尽心于事的君子也不可忽视。人的互相杀害,不是因为仇杀,就是因为财和色。
卷七为钩匿、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七门。卷八有严明和矜谨两门,郑克主张严明的佐证,认为办案的态度要谨慎、怜惜。
《折狱龟鉴》是要为断狱者提供借鉴,借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及其后的按语,讲出在具体办事过程中,执法官应遵循的种种方法和应持有的态度,包括如何分辨、是否为冤例,为民伸冤;反对刑讯逼供,可以用正面的方法如明察,也可以用反面的方法如诈谋发现真正的罪犯;哪些过错可以宽宥,哪些不能姑息。还有用物证察明案情,对嫌疑犯察言观色。严格遵守法理,深入体察人情,办案要持着矜谨的态度等等。
《折狱龟鉴》的最大价值,在于较为系统地总结了前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判决和平反冤狱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除少数宣扬封建伦理道德和封建迷信外,大多数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同时,它取材广泛,上及历代正史、实录,下至各种文集和笔记小说,其中有不少原著早已亡佚,还有一些与今传本有重要差异,对于研究和整理古文献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还有,《折狱龟鉴》揭示了南宋绍兴年间社会的风物人情,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实际的重要参考资料。后世公案小说、戏剧亦多取材于此。
宋代郑克撰写的《折狱龟鉴》一书,是一部很有影响的中国古代决狱名著。它在中国古代文化遗产,特别是法学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书中收入的近四百个案例故事,其内容包含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是面面俱到。第二,案例之后,附有作者的评析论断,见地精审,臧否不为时势所宥。在宋代为惩治盗贼而设重法的情况下,作者大胆地提出了“饥馑盗贼多”、矜谨明断、尚德缓刑的主张,是很难能可贵的,第三,作者对长于傅致周纳的酷吏予以鞭笞,对矜谨明断、不畏皇威的“君子”、“仁者”,则大加褒扬。所有这些,使《折狱龟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案狱思想和方法以及时政民情的一个载体。就“古为今用”而言,司法实际工作者可以作为参考并借鉴其有益的东西;从事法学研究的同志,则可以从中获取大量的信息,因为书中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丰富的实证。
宋代朝散郎差充沿江制置使、司参议官赵时橐《折狱龟鉴跋》:“观 《易》之象,雷电皆至,丰,而日‘君子以折狱致刑’ (《周易·丰卦》);山下有火,费,而日‘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周易·责卦》)。盖狱者,民之命,折狱者费乎明,尤不敢轻用其明。龟鉴有书,所以推广其明,而示人以谨重之意也。宜春郡斋有《折狱龟鉴》...匠重刊,俾览者克拓闻见,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是亦惟良折狱之一助云。”
《四库全书》:“所辑故实,务求广博”,“究悉物情,用广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较为赅备”。
《折狱龟鉴》的版本共有三个系统,一为宋原刊二十卷本,内分二十门,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见《宋史·艺文志》及《直斋书录解题》和《郡斋读书志》,现已失传。二为明刊两卷本,现存有隆庆四年刊本和万历怀庆府乔万里刊本,内仅五门,一百一十余条,一百四十余事,显有遗厥。三为清四库定八卷奉,此本系自《永乐大典》中录出。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永乐大典》所载实为完本,但因“已经合并连书,二十卷之界限不复可考”,故《四库全书》录出后改折为八卷,“卷数虽减于旧,其文则无所阙也”,仍分为二十门,凡二百八十条,三百九十二事。除《四库全书》原本外,诸如《守山阁业书》本、《墨海金壶》本、《龙咸秘书》本、瓶花书屋本、道光李氏刊本、海昌许裢刊本以及《业书集成》本等都属于这一系统。比较起来,现存明、清两种版本系统,显以清《四库全书》定八卷本更为接近宋刊本原貌。
郑克,宋代人,《宋史》中无传。据清人朱绪曾《开有益斋读书志》和近人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考证,郑克字克明,宋开封人,宋徽宗宣和六年登沈诲榜进土,南宋初历官登仕郎、建康府上元县尉和承直郎、湖州提刑司干官。从《折狱龟鉴》的内容和按语来看,郑克应当是一位熟悉历代史传和当时狱政的卓具才识的州郡以下地方官吏或幕职官吏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