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4-07-31 09:45

抚州市林业局是抚州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机构职责

抚州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归口管理。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林业和草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地草畜平衡和草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件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负责对全市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地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地预算内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抚州市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湿地、草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具有抚州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

(十七)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负责制定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2、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调查评估和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含离退休干部)、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造林绿化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湿地、草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有关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重点生态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市油茶的种植、培育。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抚州市履约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和草地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三)政策法规科。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林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市林长办公室)。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抚州市履约工作。

(六)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科。指导湿地和草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地草畜平衡和草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草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抚州市履约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七)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

(八)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建设、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对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林业和草地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重要国际活动、履约工作和涉及港澳台林业和草地事务。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拟订林业和草地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项目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承担全市投资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计信息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十)灾害防治科。承担林业和草地灾害综合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含离退休干部)、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造林绿化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森林、湿地、草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有关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重点生态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市油茶的种植、培育。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抚州市履约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和草地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三)政策法规科

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林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市林长办公室、信息中心)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抚州市履约工作。

(六)自然资源保护地管理科

指导湿地和草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地草畜平衡和草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草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抚州市履约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七)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

(八)产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建设、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对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林业和草地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重要国际活动、履约工作和涉及港澳台林业和草地事务。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林业和草地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项目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承担全市投资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计信息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十)灾害防治科

承担林业和草地灾害综合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下属单位

(一)抚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副县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良种繁育,林木丰产栽培,森林资源的培育管理,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病虫害防治和林产品综合利用方面的部分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科普培训和技术服务,建立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编制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为社会绿化和美化环境提供技术服务。

(二)抚州市森林工业局(副县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林产工业政策调研,编制全市林产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林产产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林产工业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市森工采育林场的森林资源培育、森工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3、承担全市林产工业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负责木竹生产、经营、加工、林产化工、木竹制浆造纸等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和森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核。4、承办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和资源需要本市调剂或资金需要上级帮助筹措的大型林产工业项目的报批工作及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年度完成情况的审核。5、负责承办全市木竹检验人员的培训、发证和持证上岗的管理。6、负责全市松香、松节油等林化产品的管理,承办采脂工人登记、培训、采脂的验收、违规处理等工作。7、负责全市林业公路的规划、管理、养护和文明公路建设。承办林业公路防洪、安全、灾情统计和救灾补助的初审、上报等工作。8、负责全市森工行业的财务、统计、产品价格、税赋负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资料调查、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9、做好市直森工企业管理工作,抓好抚州市直属森工企业的改制,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抚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1、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2、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及对基层预测预报机构管理。3、森林病虫害检疫与执法。4、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技术开发与推广。5、森林病虫害防治与检疫宣传。

(五)抚州市木材检查站(抚州市林政管理稽查支队)(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1、负责对基层木材检查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负责木材、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查监督和违法案件的查处。3、负责超限额采伐森林或其它林业案件的查处。4、负责买卖、伪造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林业行政法律文书案件的查处。5、负责木材市场和贮运木材的货场、车站、码头的检查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6、负责非法征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查处。7、负责乱捕、滥猎、乱挖违法经营加工野生动植物案件的查处。

(六)抚州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监测,森林资源与信息管理,林业建设规划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相关咨询,相关培训。

(七)汝水森林公园管理处(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汝水森林公园的绿化树木和人工湖水上安全及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现任领导

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开发

局党组成员、市林科所所长:陈文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林生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章带荣

林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余剑辉

二级调研员:杨书斌

三级调研员:赵卫平

四级调研员:钱江华

四级调研员:范建华

四级调研员:吴群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2021年9月,抚州市林业局被授予“2018-2020年度江西省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2年8月,入选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名单。

2023年3月,获评2022年度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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