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1 09:58
《报纸条例》是1914年4月袁世凯政府颁行的,不仅把《大清报律》对报刊的禁限条款悉数照抄,还从日本《新闻纸条例》等外国报律中搬来很多新的禁限措施。
共35条,其中规定:禁止军人、官吏、学生和25岁以下者办报;报纸出版须到警察机关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禁止报纸刊登“淆乱政体”、“妨害治安”和各级官署禁止刊载的一切文字;每天的报纸在发行前须呈送报样给警察机关备案。同年12月袁政府颁布《出版法》,对包括报纸在内的一切文字、图画印刷物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尽管法律已经十分苛细,而各地官府在执行的过程中,又层层加码。如法律规定报纸在发行前须送警方备案,有的地方在执行中发展成了发行前的预审制度;法律规定交纳保证金是100~350元,一些地方提高到700元,无力交纳者即勒令停刊;法律规定25岁以上的人才能办报,有的地方则改为35岁以上等等。
它是袁世凯政府钳制舆论、控制新闻事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使其摧残舆论暴行合法化。
有论者认为,两分法的看,即便今日我们都尚无成文的正规法律条文。但这对一个行业的规范化和良性循环是绝无益处的。从这个角度讲,虽说大袁是为巩固政权服务,他具有从其他相对成熟的“业界”引入成型条文来加以“规范化”这种行为意识是具有部分正面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