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4 07:56
抵押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由于公司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抵押品,一且公司发生了不能偿还本息的情况,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品,所得款项用于偿付债券持有者的本息。如果抵押品处理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券的本息,债权人对债券发行公司的剩余财产仍然有权享有要求偿付的权利。
抵押公司债券指以公司财务作为担保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其中以公司的动产作为抵押的称为质押公司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可能是公司全部资产,也可能是部分。前者被称为地毯式抵押公司债,后者即为部分抵押公司债。
抵押公司债又可按等级分为第一、第二……顺位抵押公司债。当公司无法按期支付债息时,第一顺位抵押公司债较后面的顺位具有优先清偿权。当公司破产改组时,经过第一顺位抵押公司债持有人的许可,有可能发行最优先留置权公司债,其清偿要求权位于第一顺位抵押公司债之前。抵押公司债可根据抵押品是否能继续举债而分为:(1)不定额抵押公司,即发行公司利用同一种抵押品继续发行公司债。(2)限额抵押公司债。这种公司债表明发行公司只能用一种抵押品发行一次公司债,如要另行发售债券,需另提供抵押品。按照抵押品的种类又可将抵押公司债券分为设备信托债券和证券抵押信托公司债。其中证券抵押信托公司债分为股票和公司债两种,它们虽可过户给受托人,但抵押公司仍保留着股票的投票权和分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