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7 11:34
抵押手续费是指在办理抵押过程中收取的交易费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在办理抵押过程中收取的交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根据1994年通过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信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运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信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非住宅交易过程中能否收取抵押手续费问题的请示》(赣发改商价字[2007]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