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

更新时间:2024-05-22 00:49

抵押物拍卖是指当抵押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还清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便有权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用于抵押的抵押物。

程序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终止

有下列情况发生,拍卖程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2)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3)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价金处分顺序

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4)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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