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12:57
抵触申请是专利法规中的术语,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审查员在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检索是否存在损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注:现行专利法对抵触申请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已发生变化。
1. 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中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抵触申请是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
2.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抵触申请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所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3. 两次专利法修正案中关于关于抵触申请规定的区别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将抵触申请的主体由“他人”修改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自己的专利申请(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生效后也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1、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2、申请日:在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即属于先申请;
3、公布日:在专利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依法公布;
4、发明相同性: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公开日在后,则损害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