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6 21:06
拆借市场是短期资金借贷的场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借款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其特点是贷款期限短,放款人随时放款,借款人随时偿还。拆借市场的交易主要由交易所经纪人经营,银行与交易所经纪人之间订立拆借协议,如规定拆借幅度、担保品的替代方式以及违约的处罚标准等。这种市场上资金借贷一般要用股票、债券等作担保,并在接到放款人通知后次日即需偿还;借款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出售担保品。
亦称“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进行短期资金拆借交易的场所。拆借是拆放的对称,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拆款活动的描述。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为了平衡其业务活动中资金来源与运用而发生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当资金不足时,从资金多余的银行临时借入款项时,称为拆进;而资金多余的银行向资金不足的银行贷出款项时,则称为拆出。此过程是拆款的过程,习惯上,从资金借入的角度考虑,把此种融资形式称为拆借。因而拆借市场是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存款和放款的汇出和汇入形成资金暂时不足或多余时,以多余补不足,调节准备金,求得资金平衡的有效方式。拆借是一种按天借计息的借款,其期限短则一天、两天,长则一周,最长三个月,或者事先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归还,放款人也可随时通知借款人归还。
按照方式的不同,拆借市场可作为多种分类:(1)按组织形式分有:①有形拆借市场。指拆借业务通过专门拆借经纪机构媒介来实现。由于拆借经纪公司专门集中经营,使得拆借交易效率较高,且较为公平和安全。②无形拆借市场。指不通过专营机构,而是拆借双方直接洽淡成交。(2)按有无担保分有:①无担保物拆借。指不需要提供担保物的折借,属信用放款,多用于一天或几天内的拆借,拆出和收回都通过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直接转账完成。②有担保拆借。指必须提供担保物的拆借。多采用购回协议的方式,即拆出方向拆入方交付现金,当拆借期满时,按相同价格和约定利率,拆入方交还现金,拆出方交回该担保物。(3)按拆借期限公有:①半天期拆借。②一天期拆借,一般是2-30天,也有三个月的拆借。拆借市场解决了银行短期节余资金的闲置问题,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率,而且扩大了银行资产的业务手段和范围。
贴现的票据包括:政府国库券,短期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承兑票据。 贴现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拆借市场是指具有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临时性资金融通的市场。换句话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
原始意义上的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间进行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剂市场。现代意义或广义上讲,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即不仅限于弥补或调剂资金头寸,而且已发展成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弥补资金流动性不足,以及充分、有效运用资金,减少资金闲置的市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信托,顾名思义是信任和委托之意,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由其去管理和处理的行为。可以看出,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于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按照美国1913年通过的“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按存款数额的一定比率向联邦储备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而由于清算业务活动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化,总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存款准备金多余的银行需要把多余部分运用,以获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又必须设法借入资金以弥补准备金缺口,否则就会因延缴或少缴准备金而受到央行的经济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准备金多余和不足的银行,在客观上需要互相调剂。于是,1921 年在美国纽约形成了以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为内容的联邦基金市场。
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强化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继引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信用规模的手段,与此相适应,同业拆借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过程之后,当今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较之形成之时,无论在交易内容开放程度方面,还是在融资规模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拆借交易不仅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扩展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从拆借目的看,已不仅仅限于补足存款准备和轧平票据交换头寸,金融机构如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也可进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已成为银行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风险较小,许多银行都把短期闲置资金投放于该市场,以利于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那些市场份额有限,承受经营风险能力脆弱的中小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市场作为短期资金经常性运用的场所,力图通过这种作法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3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而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国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施后不久,各专业银行之间,同一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即开办了同业拆借业务。不过,由于当时实行严厉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并没有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1986年1 月,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广州召开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同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6年5月,武汉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参加的资金拆借小市场,武汉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随之相继建立。不久,上海、沈阳、南昌、开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辐射本地区或本经济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同业拆借网络。
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储蓄存款严重滑坡,物价涨幅过猛的严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区的拆借市场甚至关门歇业。到1992年,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交易数额节节攀升。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紧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于是,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而使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销其所办的拆借市场。这一措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比重高,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的问题多;加上货币市场发育不完善,拆借风险比较容易转移到融资中心上,一些正常借贷资金到期难以回收,出现了逾期债权债务。因此,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着手撤销融资中心机构,清理拖欠拆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