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17:46
拉紧器是使用在货物的运输、移动、装运或者仓储时固定功能。它们具有锁紧后,不会脱落,安全可靠,轻便、操作简便,保护物体不受损伤。它是加固钢模板及压缩木板的器材,主要起拉紧作用。
它是加固钢模板及压缩木板的器材,主要起拉紧作用。用该器拉紧,再用蝴蝶扣紧固。操作简便,比其他拉紧方法提高效率十倍以上。
拉紧器是使用在货物的运输、移动、装运或者仓储时固定功能。它们具有锁紧后,不会脱落,安全可靠,轻便、操作简便,保护物体不受损伤。
标准:欧洲标准EN12195-2 AS/NZS 4380。
范围:-40℃-100℃。
1. 仅使用没有破损的拉紧器,标签能清晰的表明能力。
2. 不可以超载使用。
3. 不要将织带打结使用。
4. 使用时,请尽量使织物远离锋利棱角,免受磨损或切割。
5. 避免扭、绞布置拉紧器。
6. 不要将物体放置在拉紧器上,以免导致伤害。
7. 不要把拉紧器当作负载起重调整使用。
本发明涉及机械制造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便携式拉紧器。
拉紧器是货物打包过程中对货物所使用的打包带进行拉紧作业的装置,传统的拉紧器打包带的固定分别在拉紧器的两端,这就使得拉紧器本身过于复杂,并且打包带只是通过简单的卡扣固定,极其容易屯出脱落,影响打包效率。现研究出一种打包带的锁紧、固定、切断均在一端完成的拉紧器,这就使得打包机的结构更加简洁,便于携带,并且采用独特的打包带卡槽设计,有效防止打包带在拉紧过程中的脱开。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便携式拉紧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便携式拉紧器,其特征在于:由拉紧器主体和拉紧手柄组成,所述拉紧器主体的前端设有切断装置,所述切断装置与拉紧器主体为固定连接,所述切断装置上还设有用于操控切断装置的切断装置手柄,所述切断装置手柄与切断装置为固定连接,所述拉紧器主体的中部设有打包带固定槽,所述拉紧器主体的中部内腔中设有拉紧齿轮,所述打包带固定槽与拉紧齿轮为同轴并通过轴承与拉紧器主体活动连接,所述拉紧齿轮的两侧设有对称的一对手柄固定板,任意所述手柄固定板与拉紧器主体为固定连接,任意所述手柄固定板的顶部通过螺栓与拉紧手柄活动连接,所述拉紧手柄的底部与拉紧齿轮啮合,所述拉紧器主体的中部打包带固定槽的右侧还设有带托,所述带托与拉紧器主体为固定连接,所述带托的外沿处设有用于压住打包带的压带槽,所述压带槽与带托为活动连接,所述压带槽的一侧设有用于将压带槽抬起的压带槽手柄,所述压带槽手柄与压带槽为固定连接,所述拉紧器主体中间位置的底部和右侧末端的底部各设有一块防滑支撑板,任意所述防滑支撑板与拉紧器主体为固定连接。进一步,所述打包带固定槽由四个相同大小的扇形块组成。进一步,所述拉紧手柄的顶部末端设有防滑套。再进一步,所述防滑套的材质为橡胶。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通过采用本专利的结构设计,使得拉紧器的结构更加简单合理,操作更加便捷,携带更加方便。并且通过独有的打包带卡槽设计,有效的防止了打包带在拉紧过程中的脱开现象。有此装置以后,有效提高了打包效率,实现了移动式办公,极大的降低了员工的工作量,打包效果也有明显提高。
—种便携式拉紧器,其特征在于:由拉紧器主体和拉紧手柄组成,所述拉紧器主体的前端设有切断装置,所述切断装置与拉紧器主体为固定连接,所述切断装置上还设有用于操控切断装置的切断装置手柄,所述切断装置手柄与切断装置为固定连接,所述拉紧器主体的中部设有打包带固定槽,所述拉紧器主体的中部内腔中设有拉紧齿轮,所述打包带固定槽与拉紧齿轮为同轴并通过轴承与拉紧器主体活动连接,所述拉紧齿轮的两侧设有对称的一对手柄固定板,任意所述手柄固定板与拉紧器主体为固定连接,任意所述手柄固定板的顶部通过螺栓与拉紧手柄活动连接,所述拉紧手柄的底部与拉紧齿轮啮合,所述拉紧器主体的中部打包带固定槽的右侧还设有带托,所述带托与拉紧器主体为同定连接,所述带托的外沿处设有用于压住打包带的压带槽,所述压带槽与带托为活动连接,所述压带槽的一侧设有用于将压带槽抬起的压带槽手柄,所述压带槽手柄与压带槽为固定连接,所述拉紧器主体中间位置的底部和右侧末端的底部各设有一块防滑支撑板,任意所述防滑支撑板与拉紧器主体为固定连接。所述打包带固定槽由四个相同大小的扇形块组成。所述拉紧手柄的顶部末端设有防滑套。所述防滑套的材质为橡胶。
工作方式:首先通过操控压带槽手柄将压带槽搬开,将打包带置于带托上,操控压带槽手柄将压带槽关闭,这种设计可有效防止打包带溢出,将打包带衬出对货物进行打包,将打包好物品的打包带缠绕于打包带固定槽上,操控拉紧手柄,通过拉紧手柄与拉紧齿轮的啮合带动打包带固定槽同步转动,将打包带同步收紧,待达到拉紧要求后,将多余的打包带置于切断装置处,操控切断装置手柄将多余的打包带切除,用打包钳锁死,完成整个打包过程。以上对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