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

更新时间:2023-12-01 17:35

《拍卖规则》是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实施的文件。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

规章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规范运作。

第五条不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条不拍卖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国家文物。

第九条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

第十条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不知假拍假。

第十二条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作品,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标的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坚决杜绝“假拍”行为。

第十五条向公约执行机构报送客户违规行为,并对被公约执行机构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客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不以侵犯商业秘密权、欺诈性估价、恶意降低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七条及时公布企业经营情况和有关数据,自愿接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公约发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公约协助执行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公约成员执行本公约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开展文物艺术品经营的拍卖企业可加入本公约。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均有责任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执行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检举人,必要时应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资格、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对其进行谴责和抵制,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发布机构检举。

第二十四条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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