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3 09:49
拒绝承付亦称拒付。付款单位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拒绝支付款项的行为。在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如付款单位拒付,银行要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
银行认为拒付合理同意拒付时,在拒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告收款单位;对无理拒付者,银行不予受理,按期强制扣款,划转收款单位。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付款单位如对委托收取的款项有异议,可在3天付款期限内填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向开户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开户银行不审查即转知收款单位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