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9 16:16
拘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所规定的刑罚中主刑的一种·
拘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中主刑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拘役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三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 酬。
第三十九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四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六十四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六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八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