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条件

更新时间:2023-07-03 09:29

招标条件是招标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程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条例》,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国家、地区、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其中银行贷款已列入信贷计划,自筹资金在建设银行存储半年以上;(3)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4)招标申请报告业已审批同意。

相关规定

二是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实施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4)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或各计委、建委指定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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