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

更新时间:2024-04-07 22:49

招警考试属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招录通过后即是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招录过程除了体能测试和按警察标准体检这两个环节,其他考核与普通公务员招录一样。

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警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各类警察的一种招考形式。

录用条件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

6,报考学历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岗位面向退役军人或辅警放宽专科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招录原则

招录过程

笔试

笔试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安基础知识,有的地方只考其中两门(如重庆、广东),江苏省通常考《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浙江等地则加考“心理测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安基础知识满分均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公务员考试同一份试卷。

需要注意的是,准考证在招录所有环节都要求出示,要保存好,最好复印多几份。

资格审核

笔试通过后,需要审核考生的准考证、学位证等文件;在确认考生符合岗位报考条件后,会给考生体能测试通知,上面写有体测的时间、地点。

面试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等。满分为100分。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试专业技能。满分为100分。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60%+实际操作技能成绩×40%。

不得穿奇装异服,穿着庄重即可,不必打领带,西装黑外套,甚至不是西装也行。最保险的穿着是白衬衫黑西裤皮鞋。不得有染发或烫头,发型不得过长,发型整齐即可。无耳钉,无纹眉,无纹身。

面试前,同一职位的考生们会在同一组,手机上交后,由带队的工作人员统一带领面试室,然后个人再抽面试顺序号,通过序列号再被带到等候室。

面试时,背包放外面凳子,自己进去面试,桌面有录音笔。面试内容和普通公务员一样。

面试后,到候分室。由于成绩要半小时才出,所以顺序号前几名还在等,可以看到他们的面试分数。

总成绩计算办法

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有一项不满50分的不予录用。

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分为摸高、4x10米折返跑、男1000米(女800米)三个项目。测试非竞争性,及格就能通过,而且要求不高,几百人可能只会有3、4个人不及格。全程进行录像以及考生签字确认结果。摸高有一次当场复试机会,折返跑有一次试跑机会,长跑则既没有复试也没有试跑机会。

每及格一项就会有一个盖章和签名,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表写明是警察标准。

体检存在“复检”和“进一步检查”两个概念。复检是体检数据不及格,再检查一遍。进一步检查是医院不确定体检结果不合要求是院方的差错还是考生的问题,隔一周左右通知再去医院进行更深入的体检,譬如心电图项目会换成心脏彩超;这类考生在进一步检查之前,名字不出现在体检结果文档上。如果在文档有名字且显示不及格的考生,则直接出局。

政审、公示和录用

体检合格的人员,进入政审阶段。由于名单要上报省公安厅审批,所以时间比普通公务员长,可能达2个多月。

政审完毕后,在人社网进行一周的公示。

公示期间也没问题的话,予以录用,陆续办理调档,入职等手续,静候报到通知。

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等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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