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8 22:00
拦标价学术界尚无准确的定义.从字面理解可解释为拦截投标报价的标准.通俗地讲.超出或低于某一报价就视为废标。照此理解.拦标价可拦上(上限拦标价)也可拦下(下限拦标价),在实践中.又可分为明示拦标价(以文字形式公开地告诉每位投标人)和暗示拦标价(开标时公布).有的拦标价因和施工单位的平均报价互相联系.也称为动态拦标价.如引青济秦工程确定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4%视为废标。这就属于动态拦标价。
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拦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其在招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担当什么角色,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还是起着标底的作用。起着标底作用的拦标价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没有标底作用的拦标价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间公示,否则会违法。
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在河北省也得到地方法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支持;担当下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下限拦标价)正如下限一样没有法律支持。尽管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低于某报价视为低于成本价废标的条款,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权在评委而不是业主,而成本本身又是个性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因而笔者不支持设置下限拦标价。业主如要设立,可参照云南省的做法设置非废标下限拦标价,或者对不认可的低报价干脆把权限交给评委,以低于成本,重点质疑考虑为好。
实践中.有的业主将正常预算上下浮动5%作为拦标价.又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将低于施工单位平均报价5%的报价作为最优报价。这样做,开标结果一般会是报价最低的单位中标.拦标价的作用没有体现 拦标价的价位取舍应和具体的评标办法有机结合。投标竞争激烈者(根据投标人数量)宜取大值,而具体评标办法有低价中标的倾向时,拦标价也应适当提高,这样业主才能得到理想的中标合同价位。
有的地方工程项目招投标需要财政部门评估.同时设置上限拦标价。财政审批制度设置的上限拦标价并不妨碍标底的使用.作为上限的拦标价不能参与标底的复合.否则不应公示。在设置上限明示拦标价时完全可以设置标底.标底一般低于拦标价,这没有错。但考虑到具体评标办法时,有时标底高于上限拦标价也没有什么问题 标底是评标的一个标准和尺度,拦标价是投标人报价的限位。在采用最终标底下浮几个点最优报价的前提下,如果上限拦标价设置过低的话.完全可以考虑标底设置在拦标价上部。
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拦标价在未来的实践中作用会越来越大,使用会逐渐合法,这一趋势不会改变。应充分重视、认真思考,以充分发挥拦标价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积极作用,使招标投标工作更为公正、合理。
一是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拉标带来的投资风险。二是淡化标底。在大力提倡无标底的环境下.拦标价应运而生.提高了招标活动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了“看得见.摸得着”.对招标活动中摸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活动从根本上予以遏制,避免了“暗箱操作”的产生.走出了投标报价跟着标底转的怪圈。同时拦标价的设立避免了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起着引导报价,良性竞争的有利作用。三是拦标价和评标办法的合理使用可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的发生.如实践中采用低于平均报价的4%作为最优报价的办法就可抵制串标。
1、拦标价的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
拦标价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计价规定执行,编制人不得任意调整和下浮,而且必须对所有投标人公开,不用保密。比如,贵州省对采用拦标价就专门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并编制工程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控制建筑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工程拦标价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认为工程拦标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在开标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不予投标。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核算工程拦标价后,重新组织招标。提前公布了最高限价,投标人可以酌情考虑是否能够接受并继续参与投标,怎么可能在知道最高限价的前提下报出废标的价格,所以说拦标价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真正做到“看得见、摸得着”,以往摸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避免了“暗箱操作”,走出了投标企业不惜一切围着标底转的怪圈,将在有效控制国家投资、遏制工程“三超”,依据市场合理低价中标、保证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防止工程腐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拦标价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
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一个规则,拦标价提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使投标人间的竞争更加透明,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向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体现了招标人的主观意愿,就是表达了其想要购买的建筑产品的品质和经济承受能力,拦标价可以防止投标人抬高标价,反过来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的拦标价不合理,完全有理由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符合交易双方的公平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可以采取很多报价策略,比如为了占领某一地区的市场,可以在进入该地区的前几个项目的投标报价中追求微利或保本,甚至亏本,通过施工中的精心管理,让社会了解企业,树立企业形象,赢取企业的社会声誉,为以后占领市场积累资本。
3、合理最低价中标能促使投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快技术革新
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本准则,对某一投标人来说,要想在建筑市场中立足,必须要比其他的投标人少追求一些利润或者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方面占有优势,这样才能在报价较低的情况下有机会中标,且还有利可图。这样使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更加合理,真正走向管理要效益,向生产技术要利润之路,促进建筑企业降低内部成本,提高企业先进水平。否则就要被市场淘汰,符合优胜劣汰的发展规律。
拦标价和标底不能混为一谈。标底是作为评标时参考的价格,它是不能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的;而拦标价是指投标人投标价格的最高限价。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限价必须提前公布,否则有暗箱操作的嫌疑。通常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可以高过标底价,但不可以高过拦标价。所以如果做招标文件要明确是拦标价还是标底,一定要明确。对于一个招标项目来说,如果制定了标底,就不能制定拦标价;制定了拦标价,就不能制定标底。一个项目不能既有标底又有拦标价,二者只具其一,就不会出现混乱现象了。
首先,拦标价的编制要尽量合理可行,造价工程师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使编制的拦标价既能保证招标人的投资合理、又不让投标人望而生畏。其次,对于部分投标人的恶意报低价行为,要加强对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一一提出质疑,在合同谈判中澄清,或者提高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
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至少15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实践中,有的1d,有的5d,有的10d。在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前,作为非标底的上限公示拦标价只能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享受补充投标文件的时间限制。有的行业法规,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中规定了可以在投标截至时间5d前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解答的条款,但作为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限拦标价非同一般的解答,于投标文件递交15d前公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