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5 19:26
国家依法对捕捞业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即从事捕捞业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调整渔业生产结构,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由渔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从事捕捞的权利或从事捕捞的资格的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