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行政立法

更新时间:2023-10-29 16:10

法律术语。授权行政立法也是行政立法方式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的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一般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特别授权立法

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特别授权立法具有下述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的,即只能由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受权方都必须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有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因此承受机关取得代理权的,可以超出该机关原职责范围内的立法权,而代行授权机关的立法权力;(4)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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