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29 10:26
排放量交易是指在市场上买卖排放许可证的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由政府发行规定好排放量的排放量许可证,各个企业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排放量许可证。可以说,这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进行的定价。通过市场中排放量的交易,使得社会整体可以用最为便宜的费用进行减排。
具体而言,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中,政府为两家企业(C公司和A公司)分别发放了2万吨的排放许可证。在这里,C公司的减排费用比较低,具有可以减排3万吨的能力,它可以把富余的1万吨排放量在市场上卖掉从而获利。而A公司的减排费用比较高,自己只能减排1万吨,这时,它可以从市场上买入1万吨的排放量许可证从而节省减排费用,避免被政府罚款。
一般而言,京都协议机制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排放量交易;二是共同实施;三是清洁开发机制。这三种机制都可以用来节约减排的费用。
“排放量交易”是指在市场上买卖排放量的方法。没能实现减排目标的国家,可以从市场上买入减排量从而节约减排费用;有能力大量减排的国家可以把富余的减排量在市场上卖掉从而获利。
“共同实施”是指发达国家之间共同进行减排的方法。比如,发达国家C和发达国家A共同实施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由双方共同分享。
“清洁开发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的方法,可以说双方都是受益者。拥有减排技术和资金的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的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实现的减排量可以当做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的一部分。在利用这个机制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
现在,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地区的排放量交易制度(EU-ETS)”。
欧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是以直接排放温室气体中的二氧化碳的设施为对象,明确规定各对象设施可以排放二氧化碳的限额度,这就是所谓“下游型排放量交易制度”。
实际上,在1997年“京都协议”成立时,欧盟曾经采取了反对的态度,后来由于丹麦和英国率先实施排放量交易制度初有成效,使欧盟各国对该制度产生了共识。
在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地区排放量交易指令”,该“指令”在2003年7月召开的欧盟理事会上得以通过。由此,在2005年创建了“欧盟地区的排放量交易制度(EU-ETS)”,也就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减排量交易的制度。
欧盟排放量交易制度是由两个时期构成,第一时期为2005~2007年,欧盟官员称该时期为“开始时期”或“试行时期”。在这一段时间,欧盟并非急于实现该制度的理想模式,而是把重点放在制度的顺利导入和定型上。欧盟选择“一定规模以上”的设施为对象。这里所说的“一定规模以上”具体而言是指20万千瓦以上的燃烧设施以及能源消费大的石油精炼、钢铁、水泥、金属、陶器、玻璃、造纸等一定规模以上的精炼设施、燃烧设备、生产设备。在这一时期的对象设施数大约为12000种左右(其中德国最多,为1490种,英国次之,为1048种),整体所覆盖的范围大约为欧盟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6%。
欧盟的排放量交易制度的特点是设定了巨额罚款。针对各个对象设施分配排放量定额,在第一时期对超过排放定额的二氧化碳每吨处罚40欧元,在第二时期,每吨将处罚100欧元。
在第二时期(2008~2012年,也就是“京都协议”第一约束时期),欧盟将实施对象扩大到航空部门;在第三时期(2013~2020年),计划把实施对象扩大到化工及铝精炼部门。在这两个时期内,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欧盟相关机构会根据各个企业过去的排放量情况无偿为各个企业分配排放量。
为了追求制度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欧盟的气候变化能源一揽子法案,在排放量的分配方式上从无偿分配转换为原则上竞标的方式。在第三时期,欧盟会采用竞标的方式有偿地分配排放量。在初期实施的排放量分配主要是根据2004年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欧洲排放量交易初期分配指南”进行的。在实际进行排放量的分配时,各国政府的有关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展开了比较艰难的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