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24 02:47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

一、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央全会文件摘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5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二十)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摘录:

第八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督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进排污许可,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完善污染治理责任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建成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实施范围

排污许可制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基础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放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分类管理

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2020年4月底前完成已发证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综合许可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机构设置

2017年4月,环保部成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专项小组及办公室,并在规划财务司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各地也成立了相应的改革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共同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2017年7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环保部已经启动了排污许可条例的编制工作。

截至2017年9月底,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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