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

更新时间:2023-12-23 15:26

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

定义

由于探矿活动是一种风险投资很大的活动,国家对勘查活动也一起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因此,我国法律对探矿权人的资格没有进行限制,凡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探矿权人。

权利与义务

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六)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收益;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义务

探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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