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平等

更新时间:2023-05-20 21:49

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控辩平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是在权力制衡权力之外,用权利对抗、制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

实现控辩平等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在对抗制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检察官承担追诉职能,从事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的活动;法官承担审判职能,从事裁判活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辩护活动。这当中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辩保持平衡,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

2.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平等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保持平衡,作为抗衡者之一的辩护方与行使控告权的一方权利相等。刑事控诉方往往由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行使,地位优越。而辩护方则不然,刑事辩护是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行使职能时有可能受到诸多限制。

3.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究的一种刑罚请求权,其内容包括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某一犯罪的起诉条件且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不需要或者不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公诉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4.有利于健全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学者认为,设立和健全刑事辩护制度对发现真实和公平裁判两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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