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6 14:06
提督学校官亦称“提学风宪官”。简称“提学官”、“督学官”、“提学”、“督学”。明地方教育行政长官之统称。正统元年(1436)置。设在两京的提学官,由都察院御史充任,称提学御史。在各省置提督学道,亦称提学道、督学道,简称学道。由按察司副使、佥事或布政司参议充任,分别称提学副使、提学佥事、提学参议。一般需进士出身,各带原官衔、品级,奉敕谕(皇帝诏书)视事。
负责选录府、州、县学生员(附生,俗称秀才),考课并黜陟在学生员,选拔应乡试生员,教官考核,以及地方教化、文物、学术等事宜。三年一任,于任内两次巡历所辖府、直隶州,主持岁、科试,谓之案临或出棚。岁试旨在考校在学生员(含廪膳生、增广生、附生)学业优劣,分六等进行赏罚。科试在乡试前举行,旨在选拔应乡试生员。此职虽由监察系统官员出任,但只专司学事,不理刑名。所受词讼,转交巡按御史。督抚、巡按及布政、按察二司亦不得干扰学事。清初承明制,唯需由翰林出身者为之。雍正四年(1726)改提督学政。参见“六等黜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