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7-22 16:17
清末改按察使为提法使,为一省最高的司法行政长官。
宣统二年七月(1910年8月),根据清政府颁令,各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原任按察使为提法使,仍为正三品官,负责管理全省司法上的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查厅及监狱。
提法使的具体职掌分为六项:(1)凡遇省内各级审判厅及各级检察厅对现行各项法律有疑义不能决定时,提法使应详拟解释,申请大理院核示。(2)对各死罪案件,由提法使备缮供勘,详请巡抚具奏,交大理院覆判,法部核定,汇集具奏。军流以下人犯,由提法使汇案详巡抚咨报法部。(3)提法使对本省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均得随时亲往视察或派员往视,并将巡视的情况,申报巡抚及法部。(4)提法使于筹办司法上一切事宜时,应随时申报巡抚,并转咨法部。年终,亦应汇造表册,报部查核。(5)提法使按监狱法督饬办理本省监狱事宜。(6)提法使对所属科长以下官员,依《考用提法司属员章程》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及考核。
提法使司内设3科,其3科的设置及职掌是:
总务科:职掌有三:掌本司及各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监狱应设各官员的补署、升降、褒奖、处分等项事宜;掌收发文件,编纂档籍及刑民、典狱两科以外的各项统计事宜;掌经费出入,办理本司及各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的预算、决算,并一切杂项事宜。
刑民科:职掌有六:掌草拟现行各项法律疑义的解释及请示事宜;掌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废止及管辖区的更改事宜;掌编纂刑事、民事及注册等项统计事宜;掌稽核检察事务及司法警察各项事宜;办理秋审、恩赦减等及留养事宜;掌死罪案件备缮供勘及军流以下犯汇案申报事宜。
典狱科,职掌有三:改良监狱,推广习艺所等事项;稽核罪犯工作成绩;编纂监狱的统计事项等。
以上3科,每科设科长1人,秩视五品;各科分设一等科员1人,秩视六品;二等科员1至4人不等,由提法使酌量各科事务的繁简而定,秩视七品。各科配设书记5人,秩视八至九品,负责缮写文件,办理庶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