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务

更新时间:2024-01-29 16:52

撤销职务简称撤职,指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不适宜担任现行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职。撤销职务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政府秘书长、厅长等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基本特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