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8 13:41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是攀枝花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园区、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
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拟订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组织协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并指导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承担与此对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工作。调查评价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三)督察科。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宣传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负责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起草重大政策建议。
(五)农村与自然生态科。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组
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八)土壤与固体废物科。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九)核与辐射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核与辐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
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十)科技与财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一)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全市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工作。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干部监督日常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承担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同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群团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稳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承担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和表彰等工作。承担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有关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统一战线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莉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古云彩
2021年6月,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被评为“2020 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活动表现突出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