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边

更新时间:2023-04-04 21:37

支边,即支援边疆建设。几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援藏、援疆和支边干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大家,尤其是大学生之支边。

词语

拼音:zhī biān

示例:《人民日报》1983.12.26:“支边人员在帮助当地企业解决具体技术、管理问题的同时,注意培训人才,保证支边人员离开后,他们的工作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人民日报》1984.7.4:“开拓边疆,振兴中华,北师大十名毕业生主动支边。”

相关政策

几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援藏、援疆和支边干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中规定:鼓励科技人员到边远地区工作;边远省、自治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一定优惠待遇。1995年3月和1996年10月,中组部、人事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为西藏、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定期轮换进藏、进疆的干部,除和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一样享受在内地的住房、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外,还可享受一次性的补贴。他们在藏、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待遇。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报销,采取在西藏、新疆治疗的,由西藏、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等等。

规定服务年限并加强管理

(1)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服务期限为8年。(2)90年代以来选派进藏、进疆的干部只转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实行双重管理,以西藏、新疆地方党委管理为主。(3)90年代选派进藏的干部,定期轮换的时间原则上定为5年。根据实际情况和西藏的工作需要,以及进藏干部所担任的职务,分片负责的省(市)和对口支援的部委,在10年之内,可以分2批或3批轮换进藏干部。选派到新疆工作的干部,在新疆工作时间为:党政干部5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年。

表彰先进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表彰支援边远地区的模范、先进科技人员工作者,肯定他们的业绩和贡献,也鼓励更多的人到民族地区建功立业。

返回内地安置

(1)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8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对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20年,要求回沿海或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或地区,也可以调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区工作。50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落户。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沪从严控制外,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并给予方便。(2)选派到西藏、新疆工作的干部和工人期满后,由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排他们回内地,由内地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在西藏、新疆所担任的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内调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平职安排,职数已满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如原为正职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可安排为副职,保留原正职待遇。专业技术干部要安排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岗位,并按其在藏、在疆的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对在西藏、新疆表现优秀的,可提拔使用。凡是自愿延长在西藏、新疆工作时间或要求长期留在西藏、新疆工作的干部,应大力提倡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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