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6 16:22
收容教育所并不是凭空建立的,它是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的成功经验而创办的。解放初期建立的收容教养院成功地改造了大批妓女,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改造模式,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新时期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建国后收容教养院的延续和发展,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革新。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是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为适应禁娼工作的需要率先创办的。
根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发《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