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

更新时间:2024-10-06 16:22

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历史沿革

收容教育所并不是凭空建立的,它是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的成功经验而创办的。解放初期建立的收容教养院成功地改造了大批妓女,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改造模式,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新时期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建国后收容教养院的延续和发展,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革新。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是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为适应禁娼工作的需要率先创办的。

根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发《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