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核销

更新时间:2023-12-15 01:39

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核销单

含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内容

1. 出口单位名称

2. 出口币种总价

3. 收汇方式

4. 预计收款日期

5. 报关日期

6. 报关单位备注

核销程序

申领

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即开户: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1.申领空白核销单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 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 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 领单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出口

4、 向海关报关

1. 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 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 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5、送交存根、收汇

6、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核销前要在网上再次进行交单)

7、 将核销单、报关单整理好,进行退税。

核销

8、 出口核销

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 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 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 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 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 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 溢、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 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4.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5.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6.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1)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出口合同; 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3)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出口货物报关单; 商业发票; 汇票副本;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目的

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流转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

适用范围

1、 产品是属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 产品必须报关离境

3、 产品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4、 产品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另: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4个条件,也不予退税:

1、 出口的原油

2、 援外出口产品

3、 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基本程序

1、出口企业从供货部门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作财务销售处理

3、出口企业取得国外支付货款、办理结汇手续(取得银行出具结汇水单)

4、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盖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 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汇集退税单据凭证

6、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将应退税款退给出口企业

提交单据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4、出口收汇单证

网上申请核销单--到外汇局领取---网上备案出货口岸---连同其他报关资料交报关员或报关行---货物通关后从报关员或报关行那里取回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凭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收汇———电子口岸上交单——— 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连同收汇凭据到银行及外汇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把核销单留存联及出口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等凭据按月份整理,交税局进行退税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