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气体

更新时间:2022-08-25 13:21

放射性气体,指带有放射性核素的气体。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工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

来源

放射性废气最根本的来源为堆芯的核反应结果,燃料在破损、装卸料、系统运行废气泄漏以及系统扫气等条件下会造成工艺废气排放。

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

铀精制厂和核燃料元件加工厂产生含铀和铀的氟化物以及氟、氟化氢等。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大部分系保留在燃料元件的包壳内,只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才释出。

后处理厂的工业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的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气、氚以及以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处理流程

核电站放射性气体处理系统是采取活性炭延迟床对惰性气体进行延迟衰变。电站在重水系统相关区域建立重水收集区并设置重水蒸汽回收系统。

重水收集区的空气经过重水蒸汽回收系统的干燥器处理,空气中 95%的重水和氚可以回收,使气体中氚的含量至少降低 20 倍。对反应堆厂房的排气先进行干燥处理,然后经过一套与上述相同的过滤装置净化后排向烟囱。

辅助厂房低放废气主要来自去污中心、废物存放间、放射性通风排气,这些气源由于放射性水平较低,只需经前过滤器和高效过滤器过滤净化后排向烟囱。

控制措施

(1)排放限值。核设施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采取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控制。每年排放的流出物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总量限值,每次排放的流出物的浓度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

(2)可控排放。核设施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必须是可以控制的,应具备有效的监测和控制系统或手段,超标排放应立即报警并停止排放。严格控制非计划排放,减少排放量。

(3)剂量限值。排放所致的公众照射符合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液态流出物采取槽式排放,严禁采取稀释排放方式排放液态流出物。

(4)控制的最优化。使所有放射性核素的排放量保持在排放限值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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