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4 15:2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统称提案者)。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条例》指出: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提出—立案—交办—承办—答复。
委员提出提案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甄别,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对未予立案的提案,要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和参考;也可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做撤案处理。
经过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提案的中国共产党有关部门、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在地方县一级就是提案审查委员会委员或提案委员会把立案的提案交县委办和政府办办理,县委办和政府办再根据提案内容和职责分解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承办)。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提案办理期间,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和实施督办。
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后,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办理复文直接交提案人,并当面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复文的意见(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如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做进一步的答复。同时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如提案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复文,可向提案委员会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