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更新时间:2023-12-08 18:38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内容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以下内容省略)

其他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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