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3 21:01
政府外债是指以政府为债务人,与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居民个人以及国际机构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政府外债是指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举借的债务,以国家主权信用为 基础,又称主权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发行的主权外币债券3种形式,可分为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两类。中央财政统借统还是指财政部统一借入并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对外偿还;“统借自还”是指财政部统一借入,还款时由财政部或其他转贷机构对外垫付以维护国家信用,最终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偿还。
我国政府外债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境外发行外币债券3种形式。截至2008年底,我国累计借入外债1175.94亿美元,债务余额668.90亿美元。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累计提款531.23亿美元,贷款余额326.08亿美元;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科威特等26个国家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的双边优惠贷款累计提款534.81亿美元,贷款余额310.71亿美元;境外发行外币债券23笔,累计发行金额折合109.9亿美元,债券余额42.11亿美元。
1998年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后,政府外债工作由财政部统一负责。财政部对政府外债实行借、用、还全过程管理,加强对项目申请、建设、运营、还款等各环节管理,从重贷款规模向重质量和效益转变、从重贷款筹借向重使用和偿还转变、从重资金引进向资金和智力引进并重转变,不断推进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