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形式

更新时间:2023-04-20 10:48

政府组织形式是指政府的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共和制君主制

共和制

共和制国家的最高权力由选举产生,并在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而且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

1.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大体分为两类:

1.1议会共和制国家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意大利、德国、奥地利、印度等。

1.2总统共和制国家

而在总统共和制国家中,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陆、海、空三军,行政机关(政府)和立法机关(议会)相互独立;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美国是历史上最早实行总统制共和制的典型国家。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实行总统共和制。

2.按国家政府组织形式可分为五类:

2.1内阁制国家

这是一种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当前西方国家最普遍的政府组织形式。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或总理)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2.2总统制国家

2.2.1总统制国家

这是一种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以美国为典型,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2.2.2半总统制国家

半总统制是从总统制衍生的,一般也可以划到总统制中。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总统)和政府首脑(首相或总理)分设,由不同的人担任,都负实际政治责任;议行混合,国家元首和议会都由人民直接选举,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推举首相或(总理);议会有倒阁权,但不能直接罢免总统。半总统制的代表国家是法国、俄罗斯等。

2.3议会制国家

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特点是其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或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2.4委员会制国家

这是一种特殊政府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制,代表为瑞士。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委员组成的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委员多数选自议员,但一旦当选,须辞去议员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公私职务;委员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议事和集体负责;每年从7名委员中选一名做联邦主席和一名联邦副主席,事实上,主席和副主席按照进入联邦委员会的先后顺序,轮流担任,任期1年,不得连任;联邦主席对外作为国家元首行使元首在外交礼仪方面的职权,对内兼任政府首脑,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无裁决权,也无权解散议会。

2.5国务院制国家

这是中国特点的政府组织形式。特点: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产生,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由中国共产党依照法定程序推荐,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投票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任命产生。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及国务院常务会议,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的其他组成成员也均由党中央推荐,总理提名,全国人大代表投票半数通过,国家主席任命。它还具有执政党和政府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共同发挥管理主体作用的“政府管理主体结构二元化”的特征。

君主制

君主制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是相对于共和制而言的。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国王、皇帝、天皇、苏丹等)担当国家元首。君主实行终身制,并且是世袭的。这种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多实行这种专制制度。中国是世界上实行君主制历史最长的国家之一。

世界上还有十几个君主制的国家,如沙特、科威特、摩洛哥等,而英国、瑞典等虽然还是王国,但已经演变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自古以来,大体可分为两种君主制国家:

1.君主专制国家

君主专制国家又分为两类:

1.1君主专制制国家

君主专制制国家是实行君主独裁的政体形式。主要特点是: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依靠官僚军事机构,维护其专制统治。

1.2等级君主制国家

这是欧洲中世纪时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借助等级代表机构实行统治的政体形式,是封建割据向封建中央集权过渡的政权形态。主要特征是:在国王之下设立由国王召集,有贵族、僧侣和市民等代表参加的等级代表会议。等级代表会议是君主的立法咨询机构,是君主、贵族、市民等上层分子的政治联盟形式,是反对封建割据和加强王权的工具。自13世纪起,西班牙、葡萄牙、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先后实行等级君主制。法国是等级君主制的典型。

2.君主立宪国家

君主立宪国家又分为两类:

2.1二元君主制国家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力,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

2.2议会君主制国家

这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君主是“虚位元首”,仅仅是国家象征。二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有英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日本、泰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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