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8 12:10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开展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 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3)国家财政预算;(4)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5)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6)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7)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8)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9)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10)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11)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12)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13) 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4)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