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更新时间:2024-08-17 15:15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因政治活动被指控为犯罪而受到本国通缉或迫害的人,经他国同意入境居留后,即获得保护并不被引渡回请求国的国际法原则。最早见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令。1834年比法两国订立的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后为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中国宪法第8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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