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更新时间:2024-07-10 10:26

《政治自由主义》是美国政治理论家约翰·罗尔斯创作的政治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993年。

内容简介

全书由基本要素、主要观念和制度框架三部分组成,论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政治的正义观念;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完备的政治哲学体系的三个重要理论:交叉共识理论、权利优先和善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政治自由主义的社会图式,即它只能在正义的或民主立宪的社会条件下才能给予解释。这三个层次是互动互补的,形成了以公平的正义为轴心,以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个人观念与由公民正义理念所主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为两翼的基本理念系统,构成了最合适于现代民主立宪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

作品目录

导论

平装本导论

创作背景

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重要的代言人之一,其《正义论》一书自20世纪70年代出版之后,即广受学界的瞩目;80年代有关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间的论争,罗尔斯的理论即成为论敌批判的焦点。因此罗尔斯而对诸多论敌的批判,在1993年将其80年代前后陆续发表的论文,重新编排整理,并添加一些新的论述,以《政治自由主义》为名出版。

作品思想

《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论点,也是作为该书基础的一些前期版本的讲演和文章的一个核心论点认为,如果自由主义思想可以不需要形而上学的基础,则其雄心就必须受到限制。罗尔斯论辩道,“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现代性不可克服的多元性,并且认识到道德和宗教观的多元性存在于公共理性的限度之内,那么,我们将只能证成一种有限形式的自由主义。关于善的广包观念的分歧将是不可克服的。只有在政治的领域内,一种版本的自由主义才能对所有理性的他人是可证成的。”更准确地说,所有对于理性的他人可证成的主张都是关于正义原则和一个正义社会的基本结构的主张,因为“多元性……是在持久的自由体制下人的理性活动的自然结果”。因此,关于文化、道德和传统的问题都包含在对正义的合乎理性的说明中;自由的政治思想只需要接受现代世界特别是其自由政体中不可消除的多元性。

罗尔斯的观点是,政治原则和制度对于那些在基本道德和形而上学观上存在分歧的人们来说,只有当这些原则和制度会聚于可能的重叠共识时,而且只有当这些观点分歧的人们都拥有合理性和理性的能力时,才是可证成的。因此,存在深度分歧的人们若要发现共享一种正义观的各种理由,则取决于他们可以获得的合理性和理性的形式。正是对理性的和合理的说明将“构成实践理性中正当和正义原则的基础”。

罗尔斯对于合理性并未提出任何很新颖的主张。他解释道,合理性是内在地不完全,并且只能导向以寻求目的(例如所欲求的目的)为前提的那些结论:休谟关于作为激情的奴隶的理性观念和康德的假言命令是当代合理观的先驱者。然而,鉴于现代性的多元性从而是现代行动者的多元性,合理性本身不足以为这些目的不同的追求者提供即便是在一种正义观基础上的趋同。罗尔斯宣称,对于正义原则的任何广泛共享的证成,必须不只是诉诸合理的,而且诉诸理性的。然而,他的理性观念并不容易辨别清楚。

罗尔斯认为,理性与合理性的概念是互补的,但又有所区别。其中的一个看起来不能从另一个那里推导出来,但两者都是需要的。在罗尔斯看来,只有合理的人才会缺少任何正义感,因为他们将不会认识到他人的要求,另外也只有理性的人才不会借助(公平)合作的手段来促进其自身的目的。对论题的这种否定形式的陈述表明,他认为这两个概念包含比合理的或理性的慎思之形式结构更多的内容。合理性不只是遵循手段一目的和构成一合成推理的能力,而是寻求、从而拥有一个人自身的目的的论题。理性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而是让对一个人自身目的的追求受制于这样的程序,即可以向他人证明这是些公正的程序。理性的证成不能诉诸广包的善观念,因为这些观念不是所有人共享的。合乎理性,就是“愿意提出并尊重合作的公平条款,认识到判断的负担并接受其结果”。

理性的另一个方面是罗尔斯论证的核心。它也是更大困惑的来源,部分是因为他提出了一系列并不对等的阐述。其核心定义强调的是愿意支持其他人将接受为理性之特性的那些原则和标准:“当……人们准备提出作为合作的公平条款的原则和标准,并且在能够确保他人也会遵守的前提下而遵守它们时,他们就是理性的。”

按此说法,合乎理性显然并不是不偏不倚:理性的人仍然会受到自身的目的而不是任何一般善的观念所激励。同样的,这也不是追求相互利益的事情:人们甚至有可能在自己的愿望排除了寻求相互有利的结果时仍然是理性的。理性首先是第二序列的、程序的概念,它是一种这样的做法,即如果他人将接受同样的限制,自己就准备提出、倾听并遵从那些限制对目的追求的建议。

作品评价

安顺学院政法学院教授邓肄:《政治自由主义》基于自由主义宪政民主社会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提出这一社会的公共正义观念只能是一种正义的政治观念,而公平的正义,则只是其范例。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美国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1921年出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罗尔斯的哲学捍卫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开创的社会契约传统,复活了人们对于系统政治理论的兴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权利与基本公民自由的神圣性。他的主要著作还有《正义论》(1971)、《人民的法律》(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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