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5 16:39
教育假亦称“培训假”、“学习假”、“进修假”。企事业和国家行政部门给职工用于参加职业培训或一般教育或某种学习活动的带薪假期。也是职工为受教育而享受的权利。国际劳工大会 1974 年通过《带薪教育假的公约与建议》,将教育假定义为:“在一个工人工作期间的某一阶段为教育目的而给予的假期,并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西欧各国先后制定本国的有关教育假制度。法国的《职业继续教育组织法》规定,接受职业继续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和雇主应为此提供经费。
一般工龄 2 年、本企业工龄半年者方可享受;200 人以上企业同时参加培训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 2%;200 人以下企业参加培训所占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全年工作时间的 2%。休假时间不等,全脱产不超过 1 年,半脱产不超过 1200 小时。形式有:部分时间、短期、半日、全日。德国的不来梅于 1962 年通过每年有 7 天教育假的法规,并于 1963 年生效。不少州相继仿效,先后通过类似法规。有的州有年龄限制,有的则无。假期时间亦不尽相同,短的每年 5 天~6 天,长的每年 10 天~12天,各州还为此成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中国 1981 年《关于科技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规定,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每 3 年有 3 个月~6 个月的进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