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单行法

更新时间:2023-11-26 20:08

教育单行法亦称“教育部门法”。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教师法、青少年保护法等。不得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相抵触,其法律效力低于教育基本法,高于教育行政法规。在教育法的诸多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的教育单行法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教育的主要方面。较典型的是日本,在学校教育(各级公立和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教育财政、教职员、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员会)方面都有单行教育法,连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称为“教育小六法”。

内容简介

中国的教育单行法属于一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 67 条的规定,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现已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有:(1)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1980 年 2 月通过,1981 年 1 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1986 年 4 月通过,1986 年 7 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1993 年 10 月通过,1994 年 1 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1996 年 5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如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1985 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亦属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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