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1 21:15
教育用地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针对近来媒体高度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标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资源的整合,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用地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部分高校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债务。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一些高校打起了“土地”的主意,打算通过转让原划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对这一做法,国土资源部高度关注,高度警惕,一经发现,坚决制止。 他指出,对于高校用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转让。
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
按照规定,地方政府在处置这类土地时,应给予校方相应的补偿。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三部门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
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所谓“卖地抵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针对个别高校因为债务引发的用地问题,国土资源部已引起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已组织专门人员赴有关大学进行了实地调研。
为防范一些高校在所谓的“以地还债”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国土资源部近期拟致函有关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用地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设用地。
对于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的高校,要求其今后的发展用地应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暂不得供应新增建设用地。
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余笑 摘自(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