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制度

更新时间:2022-07-19 11:26

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教育工作。现阶段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导人员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又称为督学,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活动时,可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还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督导任务完成以后,督导人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接受督导的普通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应当对督导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协助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对于干扰教育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

在国外,不少国家的督导机构独立或相对独立。

英国,标准很高,督导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由议会监督政府。新西兰,全国各地设独立的教育督导局,垂直领导。荷兰、法国,督导部门相对独立,设在教育部,直接对部长负责,以期充当第三方,不受相关干扰。西班牙,国家教育和科学部设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一支专门的国家督学队伍,负责教育督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同时,还向全国17个大区派遣国家督学,负责监督各大区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宪法的情况和各省督学的督导工作。德国,1949年确立了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督导权,为保证对学校教育实施督导,一是建立以州/直辖市政府、专区政府和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三级督导机构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二是将绝大部分学校教师纳入国家直接聘用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以提高国家对教师的法规及行政监管力度;三是建立州际教育事业协调机构-各州文化教育部长联席会议。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