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5 22:03
教育职责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必须履行的教育义务。教育的职责与教育的功能是相互联系而又彼此不同的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教育功能的规定是限定教育职责的前提;教育职责的履行,产生一定的教育功能,这些教育功能可能是人们所期望的,也可能是人们所不期望或未曾预料的。
教育职责有不同的分类:就职责的主体而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职责,社会组织、机构的教育职责和家庭的教育职责之分;就职责的对象而言,有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和对受教育者的教育职责之分;就职责的性质而言,有法律职责、行政职责和民事职责之分;就职责的来源而言,有约定性教育职责(即由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和制度等所规定的职责)和非约定性教育职责之分等。
教育职责是随着教育的发展和教育的规定性功能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在学校产生以前,教育职责主要由社会组织和家庭承担;学校产生以后,有的教育职责以学校为主承担,有的教育职责则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和家庭为主承担。在社会分工日益发展、夫妻普遍双双就业和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社会组织、机构和家庭的教育职责被不同程度地忽略。要实现教育的规定性功能,必须在强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职责的同时,重视促使社会组织、机构和家庭履行其教育职责。无论职责的主体是什么,当教育的规定性功能主要表现为反映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需要的政治功能、道德功能和文化功能时,约定性教育职责主要是服从国家意志,执行国家的教育法令、法规,传播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道德理论和文化;当教育的规定性功能有所发展,并出现了越来越被突出的新的功能如教育的经济功能时,约定性教育职责也就拓展到要训练受教育者的各种劳动技术和能力,培养他们的创造力。